《第二十條》最后獨白“封神” 北大教授硬核普法:對打就是互毆嗎
2月22日消息,電影《第二十條》已經連續3天奪得票房日冠了,在這其中,先前觀眾的口碑功不可沒:好片值得被更多人看到。
該影片最后雷佳音“封神”的陳詞,每一句都振聾發聵,述說著普通人對于法律和公平正義的期待。
“法律, 讓壞人犯罪的成本更高,而不是讓好人出手的代價更大。”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今天,北京大學官方放出了博雅講席教授陳興良,刑法學教授車浩的講解,從法學視角讀懂《第二十條》。
1、只要雙方對打就不是正當防衛而是互毆嗎?
陳興良教授:防衛與互毆雖然具有相似的外觀,但兩者存在根本的區分,這就是事先是否具有毆斗的合意。只有事先雙方經過約定,具有互相毆斗的合意,此后的相互打斗行為才能認定為互毆,雙方都不具有防衛的性質。
而若是一方首先對另一方進行侵害,只要是為了制止他人侵害的行為,都應當認定為具有防衛性質,而非互毆。
2、行為人對侵害人揮刀相向,是否還能算作正當防衛?
車浩教授:在涉及防衛的場合,對防衛人的評價,必須返回到事發當時。因為在面對不法侵害時,防衛人不僅不可能具備全知全能的上帝視角,而且連那種平時處在正常社會秩序中的一般人的理智、冷靜和判斷力也難以滿足。
司法者在個案中想象一般人面對侵害的反應時,要假定處在案發現場,以當時“一般人”的理智和判斷力評價防衛人。即使事后查明防衛動作超越了必要限度,也不能完全以這種事后立場來評價防衛人。
3、侵害人逃跑,不法侵害就算結束了嗎?
侵害是否結束要看侵害人是否已喪失侵害能力,明確放棄侵害意圖,不能簡單以逃跑與否作為判斷標準。
車浩教授:以2018年“昆山案”為例,侵害人劉某被砍后轉身朝汽車方向逃跑,并不意味著不法侵害的結束。
一方面,從處在案發現場的一般人的事中視角來看,無法排除劉某從車內取出其他兇器再度反撲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逃跑的劉某沒有完全失去反抗和攻擊能力。
因此,于某追砍的兩刀,面對的是一個一般人在當時都難以確定是否已喪失侵害能力的侵害發起人,對此,應當認定不法侵害沒有結束,而是“正在進行”。
4、如何理解《刑法》第二十條中的“正在進行”?
車浩教授:作為防衛人,只有讓對方喪失侵害能力或者明確表達放棄侵害的意圖,才能做到自保,才能避免自己陷入難以預料的加重侵害和反復侵害之中。在此之前,他都應當被允許因為“不法侵害正在進行”而持續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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